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8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01613A。
法定代表人:刘波,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武恒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064813609C。。
法定代表人:郑惠力。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武恒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长武恒顺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4829.47元;2、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919元。本院于2022年04月0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47748.47元(含执行费2919元,已交至长武县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过度账户),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44829.47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8执恢3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刻生效。
审判长 焦志英
审判员 曹庚科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