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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28执保19号
李某某、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428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冻结被执行人在西安银行雁塔支行XXXXXXXXXXXXXX3728账户;2、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在西安银行雁塔支行将XXXXXXXXXXXXXX3728账户进行冻结。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将XXXXXXXXXXXXXX3728账户解除冻结。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依法将其账户保全,后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法将其解除冻结,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