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武恒顺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执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01613A。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武恒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长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064813609C。
法定代表人:郑惠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武恒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67572.9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协助执行单位给付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回购款,因目前该款不能及时到位,需要等待财政审批,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杨振辉
审判员贾有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