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8财保9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雁塔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3642783.38元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雁塔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3642783.38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贾和平
审 判 员  杨玉婷
人民陪审员  王劝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海丽
书 记 员  宇文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