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精固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精固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0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王 珂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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