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执恢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232号教室花园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0161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长武县昭仁镇灵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06481360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申请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67572.9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协助单位提取被执行人赔偿款440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