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841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