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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841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