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8执14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
被执行人:西安龙朔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与西安龙朔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0125民初19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15069.3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10元,执行费5350元。执行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名下登记的机动车辆,暂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闫鹍
审判员付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