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未民初字第09250号
原告西安龙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55号3幢2-2-3室。注册号610100100204668。
法定代表人张争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金仕华城小区2号楼。
被告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89号文苑大厦1幢1单元17层8室。注册号6101001003587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常务经理,住江苏省射阳县通洋镇建设路11号。
委托代理人宗保军,男,该公司项目生产负责人,住西安市雁塔区西辛庄蓝湖树小区17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龙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龙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3432元,原告自行负担3432元。
审判长王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