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18执恢43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安龙朔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安龙朔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25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安龙朔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315069.38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10元、执行费53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8执恢4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8月8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