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启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启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市人力资源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陕06行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启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市场沟商住小区34号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622304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峁。组织机构代码:56224988-0。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市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子长县涧岔镇杨庄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建筑工程公司职工楼。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6909140733。
上诉人延安启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行初字第00038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安启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延安启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延安启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延安启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孙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