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启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达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1677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子长市人,现住子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改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来继,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达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长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遥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万花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749。
法定代表人:田锋,系该镇镇长。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子长市人,现住陕西省子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达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万花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告,本院已准许。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8790元。        
 
 
审  判  长  石亚弟
人民陪审员  姬文霞
人民陪审员  白  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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