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启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延安万花建材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901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延长县。 被告:延安万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万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641063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6223048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贺成锁,男,汉族,1956年5月19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延安万花建材有限公司、***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成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21日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延安万花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与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成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万花建材有限公司、***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成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4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071。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鸯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