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901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延长县。
被告:延安万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万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641063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6223048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贺成锁,男,汉族,1956年5月19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延安万花建材有限公司、***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成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21日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延安万花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与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成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万花建材有限公司、***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成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4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071。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鸯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