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恢201号
***、贺成锁、***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贺成锁、***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成锁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贺成锁、支付***工程款2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70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贺成锁、***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成锁、***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其名下存款263800元,申请人***领取了260000元,执行费3800元已提转至法院。至此,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02执恢2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2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