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执异41号
异议人(担保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经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陕西经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担保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2021)陕06执恢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其在延安市宝塔区万华山乡人民政府全部工程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期间,异议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在保证617万元的前提下才能将***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万花山项目中剩余尾款作为陕西经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担保,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21)陕06执恢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担保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单位全部工程款的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销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姬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