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3508号
申请执行人:***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公司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410958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北***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花园1号楼1**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6223048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腾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138117元及违约金;二、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781元。2022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350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