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2008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