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1号
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00755225830G。
法定代表人:秦晓东,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亭亭,系该中心员工。
被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2XXXX010300216。
被告:高宏伟,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米粮市,居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01151216。
被告:***,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0XXXX001130619。
被告: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90。
法定代表人:郭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压军,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0XXXX603236816。
被告:榆林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34。
法定代表人:解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解国平,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0XXXX007190831。
被告:***,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2XXXX209220027。
被告:陈士飞,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2XXXX4121202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高宏伟、***、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郭压军、榆林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解国平、***、陈士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审理中,经审查,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被告郭压军等信息不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及该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长鹏
人民陪审员 胡 静
人民陪审员 郝亚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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