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执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陕0625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25888285.57元和已产生的利息858313.16元,并支付该工程款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的利息(暂以该数字为准,最终以发包方确定的工程价款和产生的利息为准);二、原告只能执行被告中标“某某公路某某项目某标段”的工程款,被告的其他工程款与原告无关;三、“某某公路某某项目某标段”工程款的税费全部由原告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由于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工程款25888285.57元和已产生的利息858313.16元,并支付该工程款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的利息(暂以该数字为准,最终以发包方确定的工程价款和产生的利息为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某县某某局的工程收益款。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某县某某局的XXXX工程收益款,并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二、由于第三人某某县某某局暂时无资金支付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第三人某某县某某局有可支付资金时由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并由法院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三、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据(2020)延仲裁决书申请执行某某县某某局,所执行的全部款项转付本案申请执行人***。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625执8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冯海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