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某某县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陕0625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25888285.57元和已产生的利息858313.16元,并支付该工程款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的利息(暂以该数字为准,最终以发包方确定的工程价款和产生的利息为准);二、原告只能执行被告中标“某某公路某某项目某标段”的工程款,被告的其他工程款与原告无关;三、“某某公路某某项目某标段”工程款的税费全部由原告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由于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工程款25888285.57元和已产生的利息858313.16元,并支付该工程款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的利息(暂以该数字为准,最终以发包方确定的工程价款和产生的利息为准)。
现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某县某某局有已到期的债权【某某公路某某项目某标段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某县某某局的工程款【某某公路某某项目某标段】,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长 冯海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