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嘉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9624号
原告:西安嘉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英,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毋宽岐,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西安嘉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毋宽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嘉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嘉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1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一半,剩余一半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史丽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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