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4342号
原告:西安中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苗生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中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西安中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4000元及利息5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原告主张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就承包被告的长安区XX街XX段建设工程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中双方对承包范围、合同建设工期、合同价款、质量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均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截止起诉之日尚欠工程款344000元未付,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系《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长安区XX街XX段,工程地点为长安区,双方因该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由工程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雷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贺哲
打印:贺哲校对:党鹏英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