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嘉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能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4521号
原告:***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彬,男,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峰,职务不详。
原告***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示,其与被告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纠纷已解决,现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