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30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359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12368短信向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对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根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亚龙
审判员 苗亚东
审判员 白必胜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