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830执恢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标的2119214.6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30执恢24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亚龙 审判员  苗亚东 审判员  白必胜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