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30民初56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飞,女,1988年6月7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系原告妻子。
被告: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830562234407Y,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北关。
法定代表人:师龙岩,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莉莉,女,汉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
原告白元帅与被告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白元帅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清涧县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董万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