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30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05135H,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562234407Y。住所地:清涧县城北关街。 法定代表人师龙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20)陕0830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陕西省清涧县下七里湾小区1**1201室(123.87㎡)、1301室(123.87㎡)房屋两套,清涧县山久小区车库5间(具体以实际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陕西省清涧县下七里湾小区1**1201室(123.87㎡)、1301室(123.87㎡)房屋两套,清涧县山久小区车库5间(具体以实际为准),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