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陕0881民初6098号
原告:**,女,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艳,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刘艳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明,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小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任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