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3766号
李桃梅、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桃梅与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桃梅材料款1691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40元、案件申请费1370元及执行费249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偿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169180元及案件受理费1840元、案件申请费137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不再追偿,执行费249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