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81执异5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住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佳县。 在本院执行***、***与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源泰公司对本院强制执行异议人25万元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源泰公司称,关于***、***与源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源泰公司已经提起再审,且本案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案外人**以其为涉案合同25万元的实际打款人为由,多次向异议人索要并提起民事再审,如果再审结果认可异议人应当返还25万元,则异议人面临重复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故请求本院终止对异议人源泰公司25万元的强制执行行为。异议人源泰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佐证:(2021)陕0881民初827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22)陕08民终524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执行信息反馈表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源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8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源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一次性返还二原告***、***投标保证金25万元。……案件受理费253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300元,由被告***、源泰公司共同负担”。判决后,异议人源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做出(2022)陕08民终5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2021)陕0881民初8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异议人源泰公司和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源泰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801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源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8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异议人源泰公司未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冻结源泰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8015元,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虽然源泰公司称已经对案件申请再审,但未提供任何证明上述案件已被决定再审的材料。故对其请求终止执行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