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南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3民初2613号
原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660013871。
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族良,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商南县民政局。住所地: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李兴,系该局局长。
原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南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朋焕祥
人民陪审员  孙华鑫
人民陪审员  王鹏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朱玲玲
书 记 员  何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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