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7626号 原告:西***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 西***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一设立的**分公司签订了《室内外防水施工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县西部农特产品交易中心1#、2#、3#楼及地下车库防水工程的施工,被告二系分公司的项目实际负责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了施工,经验收合格结算金额为596400元,被告仅支付213400元,下欠383000元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83000元及以5964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违约金日1‰的标准,自2021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室内外防水施工合同》,后双方对防水工程进行结算,原告依据结算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故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施工的防水工程位于商洛市**县XX镇,该址属商洛市**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商洛市**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