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3民初228号
原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时光国际1308室.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6600138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前川社区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37273586283。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系该镇镇长。
原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简意纯
书 记 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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