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南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3民初228号 原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时光国际1308室.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6600138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前川社区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37273586283。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系该镇镇长。 原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简意纯 书 记 员  李 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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