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3财保104号
申请人: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10356600138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居民。
申请人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在商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付工程款7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在商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付工程款700000元。
期限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简意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