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

***与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梁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南段通达国际大厦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箭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养民,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林城公司)、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户县建筑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2014)户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户县建筑公司承建户县余下惠安厂15#家属楼工程,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安林城公司。2013年3月10日安林城公司与***签订外墙涂料、外墙保温、外墙粉刷的包清工合同。***按合同完成了施工,但户县建筑总公司和安林城公司欠***施工款至今不予结算,现请求判令户县建筑总公司和安林城公司支付***施工款170225元。
安林城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请求。2013年5月16日安林城公司与***签订惠安厂15#家属楼外墙保温与涂料工程的劳务分包协议,施工中安林城公司借给***83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但***没有给工人,造成民工停工,并在工地闹事,围堵项目部,阻止其它工种施工来索要工资,在户县劳动部门和惠安派出所的协调下,安林城公司支付工人工资300000元,我公司共支付383000元,***给我公司信誉、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施工量,应支付354758元,我公司多支付28242元,按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我公司反诉要求***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8242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表示不同意安林城公司的反诉请求,安林城公司要求***退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安林城公司给付的383000元属于应付的施工款。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户县建筑总公司承包惠北社区十一街坊15#家属楼的建设工程,2013年元月26日户县建筑总公司、安林城公司签订外墙保温、粉刷、涂料施工合同,由安林城公司承揽了15#家属楼的外墙保温、分数、涂料施工及吊篮安装拆除工程。
2013年3月10日***作为乙方与甲方安林城公司签订了二份施工合同,约定:安林城公司将15#家属楼外墙涂料、保温施工工程的劳务承包给***,涂料18元/㎡,总面积1000㎡,总价约180000元,结算按实际面积结算。两份合同第七条第二项关于乙方权利与义务中第3款内容均为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供甲方参考。***还与安林城公司签订的15#家属楼楼外粉劳务用工合同,第11条约定了工程定价,红砖刮糙1412㎡,单价18元;装饰线条1500m,单价18元;压光700m,单价45元;;窗口收口2000m单价12元。***提供吊篮操作使用安全技术交底1份,交底人为户县建筑总公司,被交底人为***。户县建筑总公司称其公司对安林城公司进行了交底,并称施工合同与其公司没有关系。安林城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保温材料、建筑材料、水泥及水泥制品、瓷砖粘结剂、电子器材及灯具的销售,电子显示屏工程、保温工程的施工。
安林城公司作为甲方于2013年5月16日与***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为惠安厂15#家属楼外墙保温与涂料施工,保温18元/㎡,涂料11元/㎡,总面积10000㎡,总价约为290000元,结算按实际面积结算。该合同第七条第二项关于乙方权利与义务中第3款的内容为:乙方不得因拖欠工资而造成工地的负面影响,如有此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赔偿金100000元给甲方。安林城公司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共给付***劳务费83000元。
2013年5月底,施工结束。6月初,施工工人索要报酬,与安林城公司发生纠纷。庭审中安林城公司提供清单4份,该书证与***、安林城公司庭审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施工工人有:白学存、***、***、***、***、***、***、白守存、***、***、***、***、***、邢贵书、***、***、邢美强、***、***、***、***、白国利、***、***、***、***,另有一名伙夫和一名小工。4份清单中均有施工工人的签名和指印,该书证能够证明***未能向施工工人支付报酬,施工工人为索要报酬与安林城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纠纷,施工工人与安林城公司结算了工程量,工程量为:外墙保温9000㎡、外墙涂料10000㎡、小窗572个、空调板378个、红砖刮糙面积1200㎡、阳台8个、线条7个。安林城公司直接向上述施工工人一次性支付了报酬300000元。
庭审中***提供工程量清单一份,清单中有***、***、***、邢美强、***的名字,载明工程量是:保温面积11434㎡、涂料面积12738㎡、红砖刮糙面积1296㎡、压光面积719㎡、装饰线条3017m、收口5130m。该工程量清单没有安林城公司的签字。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安林城公司仅具有保温工程的施工资质,故***与安林城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涂料、粉刷及吊篮安装拆除工程均没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户县建筑总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资质不全的安林城公司,故施工工人之劳动报酬应由户县建筑总公司、安林城公司共同支付。安林城公司已向施工工人实际支付的工程款383000元,依法予以确认。***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证明力小,不足以证明施工工人所做的工程量,现***主张施工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安林城公司称其多支付工程款28242元,要求***退还,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安林城公司向***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给付工程款170225元之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原告***退还工程款28242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860元,由被告安林城公司负担。
宣判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的民事原则。二、原审以被上诉人安林城公司已直接支付农民工报酬为由不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三、原审适用法律不当,缺乏规范性法律依据,且审判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有失公平公正合理的民事原则。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安林城公司辩称,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可,我们的经营范围也与本案事实无关,***的岳父当时也是给工人发工资,包括做饭的人员,这都是***施工过程中自己带的服务,不属于工程结算方面款项,但我们也给结算,当时结算下来就是30余万,在派出所和劳动部门协调下,我们将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完毕,但***并没有将这笔款发给工人,才导致的工人一直在工地闹事,按照合同约定,工人闹事应该支付违约金,这部分我们提出反诉请求但一审没有支持,希望二审予以支持。
户县建筑总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我们与***没合同关系,***也没有找过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对此也不知情。一审时***向法庭提供了安林城公司的法人资格情况就已经说明安林城公司具备施工资质,至于是否拖欠工人劳务费,这个与我们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与安林城公司对工程是否结算完毕。二、安林城公司是否下欠***工程款。
根据原审已查明的事实,施工结束后因施工工人索要报酬,安林城公司与全体施工工人形成了4份工程结算清单,该4份清单均有施工工人签名和指印,并且注明了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无力支付工资,全体施工工人经协商***同意,由安林城公司同全体施工人提前结算工程支付工程款,最终结算额为30万元。该4份清单还载明了施工面积的总决算,及全体施工人保证今后再无有关此工程的经济纠纷等内容。上述4份清单证明***施工队已同安林城公司结算完毕,****上诉称结算工程量不符,但其举证的工程量清单在全体施工工人与安林城公司结算之后,且仅有四名施工人员签名认可,该四人已在同安林城公司的四份结算清单中签名、捺指印。此清单安林城公司并未签字认可,故***举证的证据缺乏证据效力,依法不能认定。据此***根据其举证清单,上诉请求安林城公司给付欠款,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智
审判员罗振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