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

***与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户民初字第0012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策,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南段通达国际大厦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辉,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屠养民,男,1960年2月2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林城公司)、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户县建筑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策、被告安林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户县建筑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景辉、屠养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户县建筑总公司承建户县余下惠安厂15#家属楼工程,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安林城公司。2013年3月10日被告安林城公司与我签订外墙涂料、外墙保温、外墙粉刷的包清工合同。我按合同完成了施工,但两被告欠我施工款至今不予结算,现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我施工款170225元。我不同意被告安林城公司的反诉请求,被告安林城公司要求我退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安林城公司给付的383000元属于应付的施工款。
被告安林城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2013年5月16日我公司与原告签订惠安厂15#家属楼外墙保温与涂料工程的劳务分包协议,施工中我公司借给原告83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但原告没有给工人,造成民工停工,并在工地闹事,围堵项目部,阻止其它工种施工来索要工资,在户县劳动部门和惠安派出所的协调下,我公司支付工人工资300000元,我公司共支付383000元。原告给我公司信誉、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施工量,应付354758元,我公司多支付28242元,按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原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我公司反诉要求原告退还多付的工程款28242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被告户县建筑总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户县建筑总公司承包惠北社区十一街坊15#家属楼的建设工程,2013年元月26日两被告签订外墙保温、粉刷、涂料施工合同,由被告安林城公司承揽了15#家属楼的外墙保温、粉刷、涂料施工及吊篮安装拆除工程。上述事实,有两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当庭陈述能够证明。
庭审中原告提供其于2013年3月10日与被告安林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2份,合同甲方均为被告安林城公司,乙方均为原告***。合同约定被告安林城公司将15#家属楼外墙涂料、保温施工工程的劳务承包给原告,涂料18元/㎡,总面积10000㎡,总价约180000元,结算按实际面积结算;涂料18元/㎡,总面积10000㎡,总价约180000元,结算按实际面积结算。两份合同第七条第二项关于乙方权利与义务中第3款内容均为: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供甲方参考。原告还提供其与被告安林城公司签订的15#楼外粉劳务用工合同1份,该合同第11条约定了工程定价,红砖刮糙1412㎡,单价18元;装饰线条1500m,单价18元;压光700㎡,单价45元;窗口收口2000m,单价12元。原告提供吊篮操作使用安全技术交底1份,交底人为被告户县建筑总公司,被交底人为原告***。被告安林城公司对上述4份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户县建筑总公司称其公司对被告安林城公司进行了交底,并称施工合同与其公司没有关系。原告还提供被告安林城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单1份,本院对该份书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够证明被告安林城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保温材料、建筑材料、水泥及水泥制品、瓷砖粘结剂、电子器材及灯具的销售,电子显示屏工程、保温工程的施工。
庭审中被告安林城公司提供2013年5月16日的施工合同1份,合同甲方为被告安林城公司,乙方为原告***,工程为惠安厂15#家属楼外墙保温与涂料施工,保温18元/㎡,涂料11元/㎡,总面积10000㎡,总价约290000元,结算按实际面积结算。该合同第七条第二项关于乙方权利与义务中第3款的内容为:乙方不得因拖欠工资而造成工地的负面影响,如有此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赔偿金100000元给甲方。原告对该份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被告安林城公司提供汇款回单、借款单及收条等书证,证明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共给付原告劳务费83000元,原告确认付款数额属实。
2013年5月底,施工结束,6月初,施工工人索要报酬,与被告安林城公司发生纠纷。庭审中被告安林城公司提供清单4份,该书证与原、被告庭审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施工工人有:白学存、***、***、***、***、***、***、白守存、***、***、***、***、***、邢贵书、***、***、邢美强、***、***、***、***、白国利、***、***、***、***,另有1名伙夫和1名小工。4份清单中均有施工工人的签名和指印,该书证能够证明原告未能向施工工人支付报酬,施工工人为索要报酬与被告安林城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纠纷,施工工人与被告安林城公司结算了工程量,工程量为:外墙保温9000㎡、外墙涂料10000㎡、小窗572个、空调板378个、红砖刮糙面积1200㎡、阳台8个、线条7条。被告安林城公司直接向上述施工工人一次性支付了报酬300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工程量清单1份,清单中有原告***、***、***、邢美强、***的名字,载明工程量是:保温面积11434㎡、涂料面积12738㎡、红砖刮糙面积1296㎡、压光面积719㎡、装饰线条3017m、收口5130m。该工程量清单没有被告的签字,与被告安林城公司提供的有施工工人签名、捺指印的工程量清单相比较,原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证明力小。
本院认为,原告***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被告安林城公司仅具有保温工程的施工资质,故原告与被告安林城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涂料、粉刷及吊篮安装拆除工程等合同均没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被告户县建筑总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资质不全的被告安林城公司,故施工工人之劳动报酬应由两被告共同支付。被告安林城公司已向施工工人实际支付的工程款38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证明力小,不足以证明施工工人所做的工程量,现原告主张施工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安林城公司称其多支付工程款28242元,要求原告退还,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安林城公司向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给付工程款170225元之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原告***退还工程款28242元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860元,由被告安林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杭锋
代理审判员*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