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与宝鸡恒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咸中民终字第0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南段通达国际大厦1105室。组织机构代码:552316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恒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营镇明星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6377713-9。
法定代表人贺世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海鹰,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宝鸡恒鑫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海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3元,退还上诉人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丁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常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