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2902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安林城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余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鲍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