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4民初3388号
原告: 西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权利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熔,男,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红,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峰,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会,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4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40元,由原告西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轩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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