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4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互联网金融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津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王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申请人:***,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申请人:西安钧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段鑫鑫,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彭婷,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申请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钧发置业有限公司、段鑫鑫、***、彭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7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钧发置业有限公司、段鑫鑫、***、彭婷账户资金3036663.99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钧发置业有限公司、段鑫鑫、***、彭婷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我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7142号-2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钧发置业有限公司、段鑫鑫、***、彭婷账户资金3036663.99元的冻结或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钧发置业有限公司、段鑫鑫、***、彭婷账户资金3036663.99元的冻结或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