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22执649号
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本院(2022)陕0122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蓝田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蓝田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支付工程款1188489.46元和案件受理费7748元,共计1196237.46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7748元,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履行了1202851.46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1188489.46元,执行费14362元已上交国库。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本案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蓝田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22)陕0122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