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城关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22民初3819号 原告: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入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兴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城关中学,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苏利宁,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路什字。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干部。 原告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宜和公司)与被告***城关中学(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城关中学)、***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教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和公司2022年8月3日向陕西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23日,该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和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兴国,被告城关中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教科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城关中学支付工程欠款7677385.54元。2、要求被告***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宜和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中标***XX楼工程项目。本项目已于2019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10月26日将该综合楼工程交付于***城关中学管理使用,目前该工程支付了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进度款共550万元。截至目前距离竣工验收并且校方使用已经接近三年,但是该工程款至今迟迟未付。上述欠款原告一直向被告追索,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付。 被告城关中学辩称,对原告和被告城关中学于2017年签订综合楼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异议。2021年9月完成竣工交付使用无异议。最终审计价格9997325.65元双方均认可。欠工程款3687325.65元,支付了6310000元。 被告***教科局辩称,原告与被告城关中学签订的合同。***教科局非合同主体,不负责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银行业务回单、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被告城关中学提交的支付凭证3份、审计核定表、《协议书》;双方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于双方主张的证明目的是否能够得到认定,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对于原告提交的结算书,被告提出异议,该结算书系原告单方面制作,且与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真实性及关联性无法确认,故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6日,原告宜和公司和被告城关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XX楼工程承包给原告建设,承包范围包括***XX楼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全部内容。合同总价款为9196259.45元,工期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8月16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宜和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建设。该工程于2019年10月15日完工,原告核算工程总价为13177385.54元,经竣工验收后已经于2019年10月26日交付被告城关中学使用。此后因扫黑除恶中对所有涉教育局及下属所有项目进行审查,该项目未能及时进行审计。该工程已支付工程款631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城关中学至今未付。2022年8月3日,原告宜和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23日,该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 另查明,案涉项目经长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该工程审定造价金额为9997325.65元,原告与被告城关中学对该审定结果均由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宜和公司与被告城关中学之间存在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原告已经依约定向被告***教科局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建设并交付使用,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全国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中涉及该项目致双方未能及时进行审计,后经双方同意在该因素消除后进行审计,故对于欠付的工程款金额,应以经过双方确认的长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定的造价金额9997325.65元,扣除已支付的6310000元,应认定为3687325.65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教科局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之请求,因***教科局非合同相对方,且被告城关中学为独立法人主体,故原告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城关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87325.65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770.5元,由原告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31.5元,被告***城关中学负担15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 雄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