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4546号 起诉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原告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蓝田县城关中学委托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22年4月20日出具的“陕长基(2022)LT04-02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无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原告中标了由第三人发包的“蓝田县项目”总承包工程。该工程于2018年8月竣工后,原告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交了竣工《结算书》,第三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时至2022年初,被告受第三人之托对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并于2022年4月20日出具了一份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陕长基(2022)LT04-02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第三人遂将该审核报告作为借口,试图对原告要求支付的工程款进行大幅削减。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具“陕长基(2022)LT04-02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时,并不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资质,而且在报告上署名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虚假,还存在强行向原告收费的违规行为。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行业管理规范,该审核报告依法应归于无效。为此,特提起本案,请求贵院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于2022年4月20日出具的“陕长基(2022)LT04-02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无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根据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所述,对该审核报告的效力判断并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告虽主张以委托合同起诉,但根据其在起诉状中所述,该审核报告系被告受第三人之托对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的结论,故原告也并非其所主张的委托合同关系的合同相对方。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本案诉讼请求主张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雅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