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3728号
原告:西安大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1610124MA6WUA28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君安,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入口,组织机构代码9161012456146267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大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大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大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大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6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大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路雯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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