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洛南执字第0012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给付150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岀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随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冀明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