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1民初1105号
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新金源木业销售部,地址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611002MA70TA70TAYBIY。
经营者:***,男,生于1984年10月12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00002376。
法定代表人:熊惠霞,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4年1月27日,汉族,住永丰移民搬迁项目部。
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新金源木业销售部与***、***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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