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洛市商州区新金源木业销售部与某某,陕西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1民初1105号 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新金源木业销售部,地址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611002MA70TA70TAYBIY。 经营者:***,男,生于1984年10月12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陕西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000023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4年1月27日,汉族,住永丰移民搬迁项目部。 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新金源木业销售部与***、陕西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治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