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立字第00076号
起诉人: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闻大厦A座16层F户。
法定代理人:李某。
本院收到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在诉状中称,2012年12月18日其与被诉人签订宁陕县35K关太7号、宁关5号线改迁工程合同一份,后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后双方经协商对两次工程的工程款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工程决算单,但被诉人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诉人立即给付欠款8800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宁陕县35K关太7号、宁关5号线改迁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内容为拆35KV关太、关宁电力线路及杆塔,新增35KV接线路2.73公里,新建35KV铁塔5基,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及工程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