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443号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西北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6865934X8。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先锋公司价值330万元的财产,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自有资产为远东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远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先锋公司(含先锋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先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