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443号之二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全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西北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6865934X8。
法定代表人:李耀武。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远东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156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思思